近年来,为了加大工作监督,提高常委会的审议质量和水平,强化人大监督权威,地方各级人大依据《监督法》的相关规定,对一府两院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普遍采取了票决测评制度,即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来体现常委会对该项工作的满意程度。应当
近年来,为了加大工作监督,提高常委会的审议质量和水平,强化人大监督权威,地方各级人大依据《监督法》的相关规定,对“一府两院”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普遍采取了票决测评制度,即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来体现常委会对该项工作的满意程度。应当肯定,票决测评方式作为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量化监督的一种形式手段,相对于以往“鼓掌通过、举手通过”的模糊态度来说,更能准确表达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独立意志,充分体现民意,有利于推动“一府两院”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从根本上改变“一听了之”、“一审了之”的不良现状。
然而,据笔者观察,在实际工作中,票决制的实行并没有使人大监督取得预想中的效果。在一些地方,听审报告进行票决测评由于相关制度不完善,测评内容和方法不合理,组织测评不严密,而且表决大都是“一致通过”或“高票通过”,使得票决测评这种刚性监督方式和手段流于形式、走了过场,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票决前缺乏对被监督者的了解。一方面人大常委会作为监督主体不能根据监督对象的工作实际来更新监督的方法,把握监督的侧重点,拓宽监督的渠道,始终把监督工作停留在搞搞调查,听听汇报等相对比较低的层次上,监督过程中始终用一些老方法来解决新问题,表面上看是花了不少功夫,动了不少精力,社会影响的规模也不小,但所取得的效果却是微乎其微,监督很难取得实效。另一方面,各级人大常委会由于自身知识储备的不足,因而不能比较客观全面的掌握监督对象的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特别是作为常委会主要工作机构的各工作委员会,由于受自身知识储备水平的限制,加之对分工联系部门工作不熟悉、不了解,即使开展调查研究,也难以抓住调查的重心,所以在常委会制定监督工作计划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方案通常抓不住监督的要点,往往会脱离实际,浮于表面,缺乏可操作性。
二是相关准备工作不足。按理说,在召开人大常委会前,人大相关办事机构就应按要求设定好测评项目内容和表决格次,印制好表决表,提前准备好票箱,拟定好监计票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但一些地方人大由于事先准备不足,参会人员通知不到位,人数未过半,无法进行票决测评;同时事先拟定的监计票人未到场不能及时应变,加之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测评表印制不清,甚至未加盖公章,表决就仓促进行,显得忙乱无序,很不严肃。
三票决中操作不当造成误区。依照人大有关制度规定,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都应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票决测评;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一些地方人大只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票决测评,而对政府财政、经济工作报告因为会上要作出决议、决议,所以不实施票决测评,致使同是报告听审,处理结果却大不相同。同时票决测评针对的是听审的“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着“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面现场进行,这样才能让他们真切感受到人大监督的的压力;可实际上地方人大的票决测评大部分是在会议结束时进行,由于有关议题一完,“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也已退场,因而票决测评没有震摄力。
四是监督与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目前,一方面,地方人大作为监督主体的人大常委会,由于组成人员存在投反对票容易得罪人,给今后工作带来麻烦等主观因素,在票决时很难投出反对票;因而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碍于种种原因,明知反映的情况与实际事实不符而不予点破,使监督工作走了过场。另一方面,作为监督客体的“一府两院”,认为票决只不过是人大行使监督权过程的一个环节,也是一种形式。在接受人大监督时只给看好的一面,做表面文章,随意的应附一下,“你说你的,我做我的”,仍把人大的监督意见当作一纸空文。
五是票决后缺乏对票决结果的使用。一方面对经票决测评未获通过的报告未设预案,也无相应的处理结果;另一面并没有规定常委会票决结果的更多用途,有的甚至以保密为由不当场公布票决结果,也不向有关方面书面反馈,对票决测评的结果应用不广泛、不科学,制约和影响了人大的监督效能。
笔者以为,要着力改变这种不良现状,使票决制不流于形式,收到实效,必须从五方面加以改进:一要明确票决主体和对象。由于票决是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的一种方式,参与主体应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可以在审议时发表自己的意见,但表决时不应参加。同时,由于票决的是“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票决的对象自然应是“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二要深入调查报告单位的工作。票决前应针对会议将要审议的专项工作,对有关事项进行全方位多角度调查研究,调研时要尽可能让更多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代表参与,深入了解具体情况,尤其对存在的问题要摸清吃透,为各位委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和投票表决掌握一手资料。三要认真组织会议审议。召开人大常委会时,一方面“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按时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另一方面应实行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和公民旁听会议制度,充分发扬民主,对不清楚的问题或工作不满意的地方,鼓励和引导大家当会询问、依法质询,让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四要严格票决测评。对“一府两院”提交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票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投票表决由会议主持人主持,出席会议的必须超过全体组成人员半数,开始发票并当场写票、投票、计票、公布投票结果,满意和基本满意票合计超过组成人员半数的为通过,未超过半数或不满意票数超过半数的均为不通过。投票表决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本着对党、对人民、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在调查和审议的基础上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作出恰当评价,努力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客观公正地投出手中圣神的一票,确保满意度测评恰当公正,避免凭自我感觉和个人情绪划定档次,造成负面影响。五要强化票决测评结果处理。按照人大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一方面对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指出的薄弱环节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满意的问题,责成人大办事机构继续跟踪督查,并将落实情况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对未获通过的工作报告,常委会应采用视察、询问等方式对报告机关的工作再次深入调查了解,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二次审议。另一方面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测评结果应当场公开,并将票决结果在常委会会议闭会一周内向同级党委报告,向“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和区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结果,接受社会各界的共同监督,以促进工作改善和提高。
(张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