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撕毁”调解协议,违约既还款又付息

2015-12-15 16:14:45 109
近日,纳雍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新颁布施行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单方撕毁人民调解协议的被告谢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卢某欠款本金3万
  近日,纳雍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新颁布施行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单方“撕毁”人民调解协议的被告谢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卢某欠款本金3万元,并以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
  
  2012年10月,卢某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谢某转账5万元,用以购买广州某公司生产的日用化妆品。卢某收货后发现货物实际价值不足,并因此与谢某发生争议。2014年4月4日,双方选择通过贵阳市云岩区头桥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经调解后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谢某自愿于2014年4月30日之前返还卢某3万元,如果逾期未清偿,则应当支付利息,但对利率未作明确约定。调解协议签订后,谢某还向卢某出具了欠条,但还款期限届满后,谢某没有支付欠款并长期拖欠不还,无奈之下,卢某只好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的基础法律关系虽是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双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债权债务协议,本案应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被告经调解后向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双方之间的结算结果,所签《人民调解协议书》和被告出具的欠条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且不具有无效情形,原、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据此,原告在被告未按期支付欠款的情况下主张由被告支付3万元欠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原告卢某主张的逾期利息,因利率约定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卢某要求谢某承担的逾期利息,只能按年利率6%计算,计息时间从欠款逾期之日起计算,到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庭审中,被告还辩称《人民调解协议书》和欠条系受到原告胁迫所签,但因未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加以证实,法院未予采纳。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黄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