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路口不让右行 出事故负主要责任

2015-12-16 15:40:30 132
2014年8月1日17时,被告王某驾驶斯柯达牌小轿车沿西安市政通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惠通大道什字时,适逢郝某驾驶恒通牌客车沿惠通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被告王某所驾车辆失控撞至经该什字南侧由东向西行走的原告赵某,致原告赵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
  2014年8月1日17时,被告王某驾驶斯柯达牌小轿车沿西安市政通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惠通大道什字时,适逢郝某驾驶恒通牌客车沿惠通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被告王某所驾车辆失控撞至经该什字南侧由东向西行走的原告赵某,致原告赵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往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进行救治,共住院治疗18天,共花费医疗费6万元,构成十级伤残,各项损失达15万元。
  
  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望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王某驾车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什字路口超速行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优先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70%的责任。而郝某驾驶公交车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30%的责任。还好两车均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赵某的各项损失均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王某对于事故认定书划分的事故责任坚决不认可,始终认为他所经过的路口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灯,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让右方车辆先行通过没有法律依据,并且郝某驾驶的车辆也是超速行驶。王某申请对交通事故认定进行复核,交警部门经认真的取证维持了原来的结论。但王某在审理过程中还是对事故认定书不复,法院经过认真的调查整个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从事故发生的源发性因素进行考量,就算郝某未超速行驶,王某还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未让右行车辆先行通过,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所以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对其效力应予以认可。
  
  在经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灯或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让右行车辆先行,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也应是驾驶员的一个基本常识,退一万步来讲,从保护个人安全的角度出发也应如此。很多时候驾驶员都抱着侥幸的心理,图方便、图省事,轻信不会发生交通事故。而正是这种侥幸的心理,导致了许多交通事故的发生。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的郝某驾驶的是一辆公交车辆,公交车辆超速行驶是司空见惯的事。走在大街上看一看,公交车超速、不让行人、猛然加速超车的现象屡见不鲜,发生的交通事故比比皆是。
  
  (王敬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