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在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工作过的干警都有一个普遍感受,控告申诉工作点多面广,庞杂繁多,俗有小检察院之称,近年来,随着刑诉法、民诉法的修改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继颁布,控申部门的一些传统业务又有了新的要求,今天笔者就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
凡是在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工作过的干警都有一个普遍感受,控告申诉工作点多面广,庞杂繁多,俗有“小检察院”之称,近年来,随着刑诉法、民诉法的修改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继颁布,控申部门的一些传统业务又有了新的要求,今天笔者就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修订后,如何开展举报初核工作粗浅的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举报初核工作的定位
修订前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明确规定:举报线索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情况紧急必须及时办理、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和检察长交办的案件线索,由控申部门负责进行初核。修订后举报初核范围作了部分调整:举报中心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检察长批交的举报线索应当进行初核。以此可见,新修订后的举报工作规定缩小了举报初核的范围。因此控申部门初核的范围只能限于这两种情况,绝不能任意扩大初核的范围。但是现实中,举报初核是控申业务工作年度考核的主要业务之一,多办一件初核案件,年终就会多增加一些考评得分,于是,一些基层检察院控申部门往往片面追求初核数量,不注重初核质量,为了在业务考核评比中得到高分将一些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举报材料变通后进行初核,致使法律规定由控申部门负责受案范围形同虚设。今年以来检察机关开展了声势浩大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有效遏制了控申部门举报初核工作之乱象,故笔者认为,无论是控申部门的普通干警还是科室领导,一定要对举报初核工作有正确的认识和定位,在以后受理举报初核中,如果发现不属于控申部门初核范围,应将举报材料尽快移送反贪局等职能部门查处,不要为了在业务考核评比中得到高分抢先初核而打草惊蛇,应当理清控申部门与反贪部门初核的范围和界限,既要做到各司其职,又要做到相互配合。
二、如何开展举报初核
现实中,虽然控申部门的业务工作做了大范围的调整,其年终考核分值同检察机关第一大业务科室反贪局并驾齐驱,但在很多基层检察院,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控申部门人员“老弱病残”的现状依然没有任何改善,一人科室或老少搭配的现象非常普遍,而举报初核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强、综合能力要求非常高的工作,凭控申部门的一人之力很难单独完成,如果不顾现实状况贸然出击,常常会打草惊蛇,贻误战机,所以笔者认为:
一、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初查一般由侦查部门进行,举报材料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检察长交办的案件,由举报中心进行“初核”,以此可见,侦查部门的初查和举报中心的“初核”有相同的地方,鉴于控申部门专门初核案件人员偏少的现实状况,适当时机邀请自侦部门对某些初核案件提前介入是通常做法,一旦案件开始初核,也是该案案件进入取证的关键时机,此时控申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与反贪或反渎部门负责人联系,介绍案件进展情况,听取合理化建议,邀请侦查部门派员指导取证,为立案做好准备。如果初核人员依然不够,请求主管领导出面协调帮助,邀请其他各部门鼎力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这样才能开展好举报初核工作。
二、着力化解息诉,确保案结事了。在初核举报线索时,控申干警要注意克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等倾向,把举报初核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一种工作方式,区分不同情况做好妥善处理,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一是对于移送立案的案件,在案件移送自侦部门办理时,一方面向其详细介绍案件进展情况和矛盾纠纷的焦点;一方面协助他们补充完善证据和采取稳控息诉措施,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二是对于不能立案的案件,注重结果反馈,尽力做好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解开他们的心结,积极化解矛盾。三是对于不属于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按规定尽快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的前提下,向群众详细讲解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解决的途径,并及时与被移交单位沟通联系,确保无缝衔接,使群众举报切实得到圆满处理。
三、建立健全相关举报初核工作制度
举报初核的结果无非三种:举报失实、移送立案、移送其他机关部门。但是控申部门不能以为举报初核有了结果就万事大吉,还应该做好后续环节的工作,比如对于经初核后认为其举报失实案件的举报人,还应主动定期回访举报人,了解其思想动向,听取其对检察机关举报工作和处理决定的意见,并进一步掌握群众对于举报工作的新诉求、新期待,与此同时,还应该跳出就案办案的思维窠臼,把实践中的诸多成功做法上升为理论,建立健全举报初核相关工作制度,为以后的举报初核工作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李成宝 屈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