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忘记录》勤于写 诉讼维权重证据

2015-12-21 16:56:12 162
近日,永善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中,一本《备忘记录》挽救了原告损失。 原告罗某诉称,2012年8月,被告喻某委托自己从昭通华新水泥厂购买水泥45吨,自己为喻某垫付了该45吨水泥款22500元。另受喻某委托,从昭通武钢集团购买钢筋46吨,除喻某向
  近日,永善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中,一本《备忘记录》挽救了原告损失。
  
  原告罗某诉称,2012年8月,被告喻某委托自己从昭通华新水泥厂购买水泥45吨,自己为喻某垫付了该45吨水泥款22500元。另受喻某委托,从昭通武钢集团购买钢筋46吨,除喻某向该集团支付部分款项外,尚欠8364元由罗某为其垫付了。而两笔款项喻某至今未支付,且为逃避债务而外出。经罗某和其他喻某的债权人报案后,喻某于2013年被公安机关关押在永善县看守所。在这期间,经过罗某和喻某的结算,双方达成了《备忘记录》,但喻某仍未按期履行。
  
  根据庭审和质证,法庭确认原告罗某所诉属实,喻某共欠罗某30864元。
  
  法庭认为:原告罗某与被告喻某签订的《被忘记录》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内容合法有效。被告喻某应当按照该《被忘记录》内容给付原告罗某为其采购水泥和钢筋及运输的费用30864元。
  
  法官提示:在生活中大多数借钱、帮忙等事物都产生于熟人与熟人之间,有些碍于情面没有要求对方出具相关收据、借条等,一旦纠纷发生时,好心人总成了受害者。所以请大家白纸黑字还是双方签下一个约定,对自己负责也对他人负责。
  
  (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