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县人民法院以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缺乏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事实主张为由,判决驳回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1年8月,被告李某开山炸石修建房屋,炸飞的石头打伤原告王某之妻左脚背(经调解,一次性赔偿王某之妻500
永善县人民法院以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缺乏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事实主张为由,判决驳回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1年8月,被告李某开山炸石修建房屋,炸飞的石头打伤原告王某之妻左脚背(经调解,一次性赔偿王某之妻5000元,已兑现。),打坏王某家房屋瓦片约200块。事后,李某请黄某给王某家捡修瓦片,王某不允许。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房屋损失共计85000元。
经法庭审理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被告李某开山炸石打坏了原告王某房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李某赔偿房屋受损85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王某应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房屋损失为85000元,且该损失与本案被告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因原告王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房屋因李某开山炸石损害造成85000元的损失。故结合本案实际,酌情确定李某应赔偿王某需捡修已损害房屋200片瓦的损失。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瓦片0.25元/片,捡修200片瓦需一个工人,工价100元/天的实际,即由被告李某赔偿王某房屋损失150元。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王某对李某开山炸石损害其房屋造成85000元损失的主张亦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支持,故法庭判决驳回王某85000元的诉讼请求,结合本案实际,酌情确定李某赔偿王某需捡修已损害房屋200片瓦的损失。
(王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