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如果双方同责的话,一方往往不会向对方索赔,但也有例外。近日,纳雍法院姑开人民法庭就遇到这样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纠纷,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据悉,2014年9月的一天,家住纳雍县姑开乡的被告周某驾驶无号牌
交通事故中,如果双方同责的话,一方往往不会向对方索赔,但也有例外。近日,纳雍法院姑开人民法庭就遇到这样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纠纷,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据悉,2014年9月的一天,家住纳雍县姑开乡的被告周某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纳雍县姑开乡往羊场乡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羊场乡某路段时,与原告李某驾驶的无号牌轻便摩托车相撞,事故造成原、被告不同程度受伤。事故经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认定,原、被告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李某因事故在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40余天,共花费了药费6.3万元。为此,李某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该笔医疗费,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及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受案后,承办法官通过多次走访调查得知,原、被告骑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是事实,被告也愿意补偿原告用去的费用,但因被告经济条件较为困难,无法承担李某所诉费用。考虑到双方乡邻关系的和谐及原被告双方家庭经济生活困难,承办法官决定依法对该案进行调解。
于是,承办法官将双方请到了一起,首先对二人析法说理、讲清双方在事故中各自享受的权利,以及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在双方沉默不语的情况下,法官接着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双方邻里关系出发,让双方从对方家庭经济及生活状况出发,不要让对方生活严重困难。最终,在历时四小时后,周某与李某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自愿赔偿李某3.8万元,并当场兑现了部分赔偿金。
双方矛盾纠纷至此得以有效化解,同时,对该案的调解还增进了双方的理解与宽容,调出了和谐的氛围。
(丁姜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