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善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工伤纠纷,宜昌佳旺公司赔偿受害者黄春田经济损失12万元。 2011年9月2日,水电八局与宜昌佳旺公司签订《溪洛渡水电站机电设备安装与调试工程辅助用工分包合同》,约定由宜昌佳旺公司向水电八局提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所需的合
近日,永善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工伤纠纷,宜昌佳旺公司赔偿受害者黄春田经济损失12万元。
2011年9月2日,水电八局与宜昌佳旺公司签订《溪洛渡水电站机电设备安装与调试工程辅助用工分包合同》,约定由宜昌佳旺公司向水电八局提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所需的合格辅助用工。2012年8月28日,宜昌佳旺公司安排黄春田到水电八局承建的溪洛渡水电站右岸地下厂房从事辅工工作,每天工资为110元。2014年1月20日,黄春田在手工钻铜板时,被断裂钻头弹伤右眼,在永善县人民医院共住院治疗108天,医院诊断为:右眼钝挫伤,右眼巩膜裂伤,前房出血,支付医疗费用17944.06元。2014年8月25日,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黄春田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2014年12月31日,昭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黄春田伤残等级为柒级,未达到护理等级。
水电八局作为业主单位,曾组织宜昌佳旺公司与受害者黄春田就赔偿进行协调,未达成协议。后黄春田向永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黄春田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永善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溪洛渡水电站工程峻工,水电八局和宜昌佳旺公司先后退场,公司驻地均在外省,且佳旺公司拒不签收应诉法律文书,提出种种理由,不配合法院工作。办案法官通过长途电话多次与宜昌佳旺公司进行沟通,讲解法律规定,宜昌佳旺公司最终同意应诉。在庭审过程中,办案法官始终将调解贯穿于审判的全过程。
精诚所致,金石为开,在办案法官的不懈努力下,2015年11月20日,受害者黄春田与宜昌佳旺公司终于达成协议,由宜昌佳旺公司赔偿黄春田12万元,并当庭兑现。至此,一起长达一年多的工伤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金泰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