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躲猫猫”,法院判还钱

2015-12-24 16:53:37 187
姜某、党某拖欠王某沙石料及运费,王某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法院。和静县人民法院2015年7月22日依法判决被告姜某、党某向原告王某支付欠款6390元。 原告王某诉称,2014年原告给二被告姜某、党某拉砂石料,其中水洗砂两车(每车运费带料450元,共计900元)、石头
  姜某、党某拖欠王某沙石料及运费,王某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法院。和静县人民法院2015年7月22日依法判决被告姜某、党某向原告王某支付欠款6390元。
  
  原告王某诉称,2014年原告给二被告姜某、党某拉砂石料,其中水洗砂两车(每车运费带料450元,共计900元)、石头一车(每车运费带料450元,共计450元)、砖三车(共计18000块,每块0.28元,共计5040元)、土沙两车(每车运费带料350元,共计700元)、巴仑台拉砖带运费1300元,以上沙石料款及运费共计8390元,在此期间被告姜某给原告支付了2000元,剩余6390元二被告承诺2014年年底给原告付清,但至今未付。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姜某于2015年初给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原告索要多次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其沙石料款及运费6390元。
  
  被告姜某辩称,欠原告材料款及运费共计6390元是事实,但是被告姜某系在被告党某工地带班的,应当由被告党某向原告支付该欠款。
  
  被告党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和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给二被告工地拉运建筑材料,经结算二被告共欠原告运费及材料款8390元,之后被告姜某向原告支付了2000元,尚欠6390元至今未付。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对欠款事实无异议,应当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欠款6390元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姜某、党某向原告王某支付欠款6390元,该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任万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