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巧家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最终判决由被告冯某支付二原告代为抚养女儿冯大、冯小的相关费用10000元结案,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从判决,不提起上诉。 被告冯某系二原告的女婿,2004年8月,被告冯某及其妻何某将二女冯大寄养在二原告家,直至
近日,巧家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最终判决由被告冯某支付二原告代为抚养女儿冯大、冯小的相关费用10000元结案,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从判决,不提起上诉。
被告冯某系二原告的女婿,2004年8月,被告冯某及其妻何某将二女冯大寄养在二原告家,直至2013年7月初中毕业;2010年9月,被告冯某及其妻又将三女冯小寄养在二原告家,直至2015年7月。2015年6月15日,何某因公死亡,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冯某给付抚养费67200元。
承办人认为,二原告与女儿有血缘关系,与女婿有姻亲关系,在女儿及女婿外出务工期间代为抚养外孙女,代养期间,因外孙女年幼,生活不能自理,二原告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女儿、女婿应予感激并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综合本案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二原告曾接受被告冯某及其妻的委托,为他们照看小孩,尽管二原告主张的抚养费金额不能认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了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利息”,故二原告照看小孩支付的必要费用应由被告冯某及其妻负担。但二原告索要金额偏高且未能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且二原告认可被告冯某每年为抚养女儿支付约800元,故只能依据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准及经济状况酌情确定。故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杨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