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大代表到底应该受谁的监督?

2015-12-25 16:41:23 175
对于各级人大代表应该受谁的监督,其实本应不成问题,因为对此法律早已作出明文规定,即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再具体一点就是: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全国人
  对于各级人大代表应该受谁的监督,其实本应不成问题,因为对此法律早已作出明文规定,即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再具体一点就是: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按理说,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的法律规定是明确而具体的、也是无可争议的。从法理上讲,各级人大代表由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依法选举产生,理应受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监督,这本没有错。但现在的问题是:各级人大代表除了受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外,还应该不应该接受社会其他方面的监督?换句话说,社会其他方面能不能对代表进行监督?如同级人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有无权利对本级人大代表进行监督?也许有人会说,现行的有关法律制度只是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并没有规定还应接受其他方面的监督;况且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由人大代表产生、对代表负责、受代表监督,岂能反过来监督人大代表?同级党委对同级人大负有领导责任,但不能因此直接对人大代表监督;同级政府和检、法两院是人大法定的监督对象,更无权监督同级人大代表。至于其他社会团体监督人大代表更是于法无据、不大现实。那么,实际工作中,各级人大代表到底应该受谁的监督?
  
  下面让我们对此逐一加以分析。先看看各级人大能不能对代表进行监督?这里涉及两方面的问题需要在这里作以说明:一是目前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构成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党政官员,尤其一些是“一府两院”的负责人,他们有着“双重身份”,既是(监督者)人大代表,又是(被监督者)监督对象,一方面作为人大代表本应执行代表职务,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但另一方面作为人大法定的监督对象和被监督者又必须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不能因为你是人大代表或有人大代表的身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就不能对其进行监督。二是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监督宪法和法律贯彻执行和依法纠正各种违法行为的权力,人大代表作为公民首先应遵纪守法,模范执行法律;如果不执行法律或违背了法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自然有权进行监督和追究;同时各级人大对人大代表有组织管理之责,有接受代表辞职、终止代表资格和罢免代表职务之权,实质上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对代表的一种有效制约和监督。再看看党政机关能不能对代表进行监督?应当承认,目前各级人大代表绝大多数是共产党员,作为党员,各级党组织有权也理应对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党纪国法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党员代表违反党纪国法,或触犯刑律,党委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党察看,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等处分,不能因为你是人大代表就枉开一面,不受监督。原则上讲政府机关无权也不能对人大代表进行监督,但如果你在行政机关工作,或是担任政府部门负责人,既便你是人大代表,作为政府组成人员也应执行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接受政府的检查监督。至于最后谈到人大代表是否接受各社会团体的监督?这一点更是不容置疑的。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都应该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媒体和各个社会团体的监督;各级人大代表作为权力机关和民意机关的组成人员,更应该把自己的一言一行置于新闻舆论媒体和各个社会团体的监督之下。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担负起人民的期望和重托,真实地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与行使国家权力,依法履职行权,替人民当家作主,切实发挥代表作用。
  
  由此可见,按照谁选举就对谁负责、谁授权谁监督的原理,人大代表对人民群众负责、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同时各级人大代表除了要对原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负责、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以外,作为公民,要接受国家法律的监督;作为党员,还要接受党纪党规的监督;作为行政人员,理应接受政府行政监督;作为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还须接受新闻舆论媒体和各个社会团体的监督。
  
  (张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