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为名敲诈钱财,男子获刑6个月

2015-12-28 17:46:04 168
兴业一男子庞某某以借款为名,不借就把他人裸照放到网上威胁,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最后把自己送进了班房。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下旬,被告人庞某某以借款为名,并用如不借款即将被害人梁某某的裸照发到网络上的言词相威胁,强行索取了被害人梁某某现金3000元
  兴业一男子庞某某以借款为名,不借就把他人裸照放到网上威胁,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最后把自己送进了班房。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下旬,被告人庞某某以借款为名,并用如不借款即将被害人梁某某的裸照发到网络上的言词相威胁,强行索取了被害人梁某某现金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庞某某亲属已代为将涉案赃款退还被害人梁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庞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某已主动退还赃款给被害人,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庞某某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庞某某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庞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梁家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