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维修合同纠纷案,审理过程中经被告(被帮工人)周某申请,追加帮工人唐某为被告。 2015年6月14日,原告郭某将重型自卸货车开到被告周某经营的汽修店维修,车子修理完毕后,被告周某请被告唐某帮忙挪车,唐某在挪车过程中因操作
永善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维修合同纠纷案,审理过程中经被告(被帮工人)周某申请,追加帮工人唐某为被告。
2015年6月14日,原告郭某将重型自卸货车开到被告周某经营的汽修店维修,车子修理完毕后,被告周某请被告唐某帮忙挪车,唐某在挪车过程中因操作不当不慎与邻居房子相撞,造成邻居房子和卷帘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原告车子停运。后经永善县交警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调解,被告周某赔偿原告车辆营运损失9500元;被告唐某赔偿原告损失3600元。
本案中被告唐某相对于周某属于帮工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动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王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