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纳雍法院在立案受理一经销商与厂家因履行经销合同引起的纠纷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经审查后,依法将本案移送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人民法院受理。 据悉,原告伍某与被告江西某木业公司因履行双方签订的《地板经销合同》发生争议,在协商解决不成的
日前,纳雍法院在立案受理一经销商与厂家因履行经销合同引起的纠纷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经审查后,依法将本案移送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人民法院受理。
据悉,原告伍某与被告江西某木业公司因履行双方签订的《地板经销合同》发生争议,在协商解决不成的情况下,伍某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在法院依法向该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后,被告在开庭前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地板经销合同》约定因合同发生争议,由被告(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的管辖法院是该公司所在地法院,即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人民法院,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据此,法院依法裁定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并将本案移送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人民法院受理。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有争议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