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流公司与某电气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一份,确定某物流公司为某电气公司组织的电抗器物流运输招标项目的中标人,该合同约定了双方长期运输业务合作关系及双方基本权利、义务,其效力及于该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另行签订的所有具体运输合同及协议,在具体
某物流公司与某电气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一份,确定某物流公司为某电气公司组织的电抗器物流运输招标项目的中标人,该合同约定了双方长期运输业务合作关系及双方基本权利、义务,其效力及于该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另行签订的所有具体运输合同及协议,在具体运输合同、协议中,某物流公司为当然的承运人。某电气公司委托某物流公司运输货物,具体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到货地点、收货人、要求到货时间等事项,由双方每批另签运单及协议确定,所签运单作为该合同的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关于货物的装卸约定:某物流公司将货物安全运抵目的地后,务必持有某电气公司托运单或某电气公司客户货单等相关单据积极配合某电气公司工作人员或某电气公司客户按要求完成卸货作业,某物流公司司机取得收货人签字回单并交回某电气公司。如因租用设备、人员等发生卸车费用,需经某电气公司销售人员、某电气公司客户、某电气公司发运人员、某物流公司承运人员确认,某物流公司需先行垫付,某物流公司承运人员取得经某电气公司客户签字确认的收据或字据并交回某电气公司后,某电气公司支付卸车费用。双方约定了超高超宽超重产品的运输:某电气公司多数产品具有超高超宽特点,某物流公司根据某电气公司提供的产品规格将承运此类货物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包含在报价中,并能够提供合适的车辆保障货运的安全性与及时性。双方约定运费计算依据为:某电气公司对每次实际运输业务的承运商选择遵循竞争报价为主,价格和服务综合考量的原则,实际运费以具体运输合同或协议为准。某电气公司向某物流公司收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形成采用运费累积方式,设备单次发运费用以货物移交清单(即现场验收回单)及运输合同为依据,运费累计达到500000元将构成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在双方合同履行完结后或某物流公司确定解除或终止与招标方的运输合同时一次性返还。结算方法为:运费累计形成保证金后,某电气公司开始向某物流公司支付运费,实际运费以每次开票(11%增值税发票)票面金额为准,开票票面金额累计达到200000元后,某电气公司将以200000元为单位确认一次性支付。合同同时约定某物流公司的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双方的澄清文件等,均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从2013年12月15日起至2014年12月15日止。从2014年1月至2014年8月,某电气公司与某物流公司共签订货物运输协议41份,累计产生运费1841610元,某电气公司已陆续支付运费共计209679元,尚欠1631931元未付。
某电气公司通过百度地图查询起始地和目的地,分别以“推荐路线”和“不走高速”查询距离并将查询过程通过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公证。某电气公司以查询的距离与9份《货物运输协议》中载明的距离不一致为由,认为9份《货物运输协议》的里程存在造假,并推断杜少伟与某物流公司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本院认为,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15)陕证民字第008XXX号《公证书》公证的是百度地图查询过程是真实的,而不能据此认为查询的结果客观、权威且反映了实际的运输路线及状况,更不能因此得出杜少伟与某物流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结论,故本院对某电气公司确认上述9份《货物运输协议》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
人们出行路线导航多离不开电子地图导航,而百度地图是广为使用的导航地图之一。百度地图查询的路线大大方便了人们的出行,但也经常会出现偏差,因为线路状况可能会时时发生变化,而百度地图并不能时时更新反映这些变化。笔者也曾就同一起止地点使用不同的地图甚至使用百度地图重新查询,所得到的距离均是不一样的。上述公证书所公示的结果也仅仅是查询的过程是真实的,但不能证明查询的结果是真实性的。法院遂做出上述认定。
(王敬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