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某日,王某驾驶小型轿车,沿西安市太白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太白南路与丈八东路立交上桥处时,与李某驾驶的陕A9LJ97号小型轿车尾随相撞,致车辆受损,李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2015年4月24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以第6101066201501773
2015年4月某日,王某驾驶小型轿车,沿西安市太白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太白南路与丈八东路立交上桥处时,与李某驾驶的陕A9LJ97号小型轿车尾随相撞,致车辆受损,李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2015年4月24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以第610106620150177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驾驶小型轿车在陕西东明汽车商行有限公司进行维修,产生维修费22574元。在该车维修期间15天内,原告向陕西五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车一辆,租金400元/天,共支付租金6000元。
法院认为当事人王某违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对于李某各项损失,因王某驾驶的车辆投保有交强险,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2000元,超出部分全部由王某负担。
王某在法院送达时拒不签收相关法律文,法院最终不得不采取公告送达的形式向其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并额外产生公告费600元,由王某承担。
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即为俗称的“追尾”,追尾产生的原因是后车未与前车保持适当距离,遇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刹车所致。在交通事故中,追尾产生的交通事故所占比例一般是10%左右。一般的追属只会造成车辆的损坏,不会造成人员伤亡。后车与前车保持适当的行驶距离,是行车安全的常识,可就是部分人想当然的认为自己车技高超,轻信不会造成交通事故,而一旦遇突发状况,造成的损害,不仅自己的车会受到损坏,还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赔偿对方车辆的全部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王某是外地人,法院最初电话通知送达时,拒不承认是本人,法院通过邮寄送达遭退回,最终只能采取公告送达的形式。王某误以为不来法院应诉,法院就不会做出相关的裁判。直至王某驾驶的车辆需要年检时,被告知需要处理本次事故的相关法律文书,才到法院索要判决书。法院在对其批评教育后,使他认识到了自己恶意逃避诉讼的后果。
(王敬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