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家法院调解一涉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6-01-25 16:55:23 187
近日,巧家法院审结一起北京某外国公司诉黄某、邹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经过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 该案已由昆明市西山区法院受理立案,经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昆明市西山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到昭通市巧家法院审理。北京某外国租赁公司与黄某签订了融资
  近日,巧家法院审结一起北京某外国公司诉黄某、邹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经过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
  
  该案已由昆明市西山区法院受理立案,经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昆明市西山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到昭通市巧家法院审理。北京某外国租赁公司与黄某签订了融资租赁协议,并按黄某的指定,购买了某品牌挖机交付黄某使用,之后,黄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定期租金,要求黄某支付已到期及未到期的租金四十余万元。黄某、邹某认为,其未按合同支付租金是因为租赁设备坏了以后,售后维修公司来修复设备时,将坏的零件更换后,请求融资公司将安装在租赁设备上的GPS打开,查看机器是否修好,而融资公司要求黄某将到期未付租金支付完毕后才打开,否则不予以打开安装在该租赁设备上的GPS,致黄某无法正常使用该租赁物。
  
  经过做大量调解工作,达成了融资租赁挖掘机归被告黄某、邹某所有,由黄某、邹某支付原告某外国融资租赁公司已到期未付租金、律师费、违约金等合计266469.13,余下款项由二被告按合同每月12日前支付租金11761.37元的调解协议。
  
  (何有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