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伊宁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取得了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 2014年12月,被告祝某承接被告公司的装修工程后,通知原告肖某至施工地做木工。2015年1月,原告肖某在工作时从人字梯上跌落,致使左侧根骨骨折,经鉴定致十级伤
日前,伊宁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取得了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
2014年12月,被告祝某承接被告公司的装修工程后,通知原告肖某至施工地做木工。2015年1月,原告肖某在工作时从人字梯上跌落,致使左侧根骨骨折,经鉴定致十级伤残。因原告肖某未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10月,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确认原告肖某与被告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我院起诉。在我院审理期间,原告还多次进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上访。2015年12月,我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原告肖某与被告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此后,原告再次向我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170379.3元。
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在审理该案时发现,本案虽然可以一判了之,但是绝对不会案结事了,原告经过多次仲裁和诉讼,已经心力疲惫。为此,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详尽地向双方释明法律对此类法律关系的规定以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协调下及反复劝导下,原告肖某放弃对被告公司的诉讼,被告祝某也承认本案中承担一定责任,最后原告肖某与被告祝某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即由被告祝某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50000元。一场因提供劳务遭受损害而引起的纠纷终于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得以圆满解决。
(古利米热·哈尔其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