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8日8时40分,一件承揽合同案件的当事人走进永善法院解决纠纷。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就案件证据数字的误差问题、欠款返还问题,不到40分钟即达成协议,到9时43分进法院不到一个小时,即拿到调解书,办完相关事项。双方当事人对
2016年1月28日8时40分,一件承揽合同案件的当事人走进永善法院解决纠纷。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就案件证据数字的误差问题、欠款返还问题,不到40分钟即达成协议,到9时43分进法院不到一个小时,即拿到调解书,办完相关事项。双方当事人对永善法官如此快速的办事效率感慨地说:“‘全国文明单位’就是不一样!”
该案是原告李某诉被告永善县溪洛渡水泥制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原、被告于2014年4月1日签订彩钢雨棚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为被告制作了雨棚并经验收计算了工程款。2014年9月22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14年10月28日将欠款一次性付清给原告。欠条上的小写金额为“127599元”,大写金额为“125799元”(小写金额多于大写1800元)。付款期到后,被告未给付原告工程款,原告便于2016年元月18日起诉到永善法院。
2016年元月28日早上8时40分,双方当事人来到永善法院,承办法官立即组织双方核实欠条的大、小写金额,双方均同意欠款按大写金额“125799元”计算,并达成协议:所欠款项由被告于2016年3月1日前由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5799元。于是,承办法官立即制作调解书,并于9时43分送达双方当事人。
永善法院法官在该案的审理中,办事迅速及时,在不到一小时内即完成调解、核实证据、达成协议、制作送达法律文书等工作。这样的办事效率,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深受感动。双方在拿到法律文书时便发出了“‘全国文明单位’就是不一样”的赞叹。
(周蒲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