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破坏公共秩序影响恶劣

2016-02-24 16:03:17 156
兴业一男子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8日晚,黄某甲的同学黄某乙约黄某甲、吴某某(二人均为未成年人)到兴业县城隍镇城隍街某烧烤摊吃夜宵,在场一起吃喝的还有被
  兴业一男子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8日晚,黄某甲的同学黄某乙约黄某甲、吴某某(二人均为未成年人)到兴业县城隍镇城隍街某烧烤摊吃夜宵,在场一起吃喝的还有被告人梁某瑞及梁某毅(另案已判)等人,至次日2时许,黄某甲让其朋友莫某甲开车到城隍街上的某宵夜摊处接其及吴某某回家,莫某甲遂与莫某乙驾车至约定地点等候,当黄某甲与吴某某步行前往与莫某甲会合时,被告人梁某瑞及梁某毅等人亦尾随跟踪,并对莫某甲、莫某乙送黄某甲、吴某某回家予以干涉,双方因此发生口角,梁某瑞等人殴打了莫某甲、莫某乙,经黄某乙劝说,莫某甲、莫某乙才得以离开,后在城隍镇某KTV附近处,被告人梁某瑞及梁某毅等人再次殴打莫某甲、莫某乙,致使二人受伤,闻讯赶来的莫某乙的堂兄莫某丙亦被殴打致伤。经鉴定,莫某甲、莫某乙、莫某丙三人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兴业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瑞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瑞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内处罚。被告人梁某瑞伙同他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瑞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某瑞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兴业法院根据被告人梁某瑞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判决被告人梁某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李天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