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扣车起纠纷 法院判令返还原物

2016-03-30 14:03:08 117
2015年11月,永善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因强制扣留摩托车而引发的返还原物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孟某、凌某返还摩托车。 2015年10月,原告龙某与几个朋友在永善县务基镇捏池村发现一窝野蜜蜂,正准备将野蜜蜂弄回家时,被告孟某、凌某跑来说蜜蜂是他家喂养的,要
  2015年11月,永善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因强制扣留摩托车而引发的返还原物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孟某、凌某返还摩托车。
  
  2015年10月,原告龙某与几个朋友在永善县务基镇捏池村发现一窝“野蜜蜂”,正准备将野蜜蜂弄回家时,被告孟某、凌某跑来说蜜蜂是他家喂养的,要求将蜜蜂归还给他家,龙某等人不同意。孟某、凌某便强行将龙某的二轮摩托车扣留,后经村及镇公安派出所调解未果,诉至法院。
  
  经法庭审理,2015年10月,原告龙某与其他人等在永善县务基镇捏池村的荒山上发现一窝蜜蜂,当原告龙某等人正准备将蜂蜜弄回家时,被告孟某一家提出该蜜蜂是他家喂养,要求归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被告孟某、凌某将原告龙某的二轮摩托车扣留。
  
  法庭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孟某、凌某与原告龙某为蜜蜂的归属产生纠纷,双方均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被告孟某、凌某非法扣留原告龙某的摩托车的行为,侵犯了原告龙某的财产所有权,依法应当承当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寄语:公民的合法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无权扣押他人的合法财产,希望大家能够加强学习提高自身法律知识,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王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