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不一定能免责

2016-03-31 13:12:05 183
鲁甸县人民法院近日宣判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公司答辩驾驶员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可以拒赔的主张,未得到法院支持。 原告蔡某某将其猎豹汽车借给侄儿蔡某驾驶,去往昆明。凌晨4时,该车与对向张某驾驶的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相撞,致猎豹牌汽车受损。事故
  鲁甸县人民法院近日宣判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公司答辩“驾驶员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可以拒赔”的主张,未得到法院支持。
  
        原告蔡某某将其“猎豹”汽车借给侄儿蔡某驾驶,去往昆明。凌晨4时,该车与对向张某驾驶的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相撞,致“猎豹”牌汽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蔡某弃车离开现场,于当日14时30分向警方投案自首。经交警部门认定,蔡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蔡某某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鲁甸支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后,蔡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蔡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商业险的约定理赔,保险公司以车损险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赔。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其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被告辩称认为肇事车辆驾驶员存在肇事后逃逸行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其有权拒赔的意见,因被告提供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对“逃逸”行为没有列明具体情况,因此,该条款应当解释为当事人的逃逸行为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合同义务时,保险公司才能免责,本案车辆系当事故发生时已被损毁,且交警部门认定蔡某负主要责任,而非全部责任,故蔡某弃车离开现场的行为,与被保险机动车损坏的发生原因无关,并未加重被告的赔偿风险和赔偿负担;同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要求肇事人主观上是为逃避法律责任,客观上实施了逃避行为,本案事故发生在凌晨,蔡某虽在事故发生后离开了现场,但其于当日下午便到公安机关自首,不能仅以其离开事故现场就认定其主观上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故被告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据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蔡某某车辆损失费36509.30元。
  
  (文:叶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