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日早晨6时许,同案人贾鹏(已判刑)驾驶辽AFL370捷达牌轿车,被告人黄新坐副驾驶位并在途中喂养黑熊幼崽,二人途经鲁甸县江底镇时,被鲁甸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当场从辽AFL370捷达牌轿车后排座的2只行李箱内及副驾驶座共查获疑似黑熊幼崽活体22只
2014年3月2日早晨6时许,同案人贾鹏(已判刑)驾驶辽AFL370捷达牌轿车,被告人黄新坐副驾驶位并在途中喂养黑熊幼崽,二人途经鲁甸县江底镇时,被鲁甸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当场从辽AFL370捷达牌轿车后排座的2只行李箱内及副驾驶座共查获疑似黑熊幼崽活体22只,从后备车厢的棕色行李箱内查获疑似黑熊幼崽死体1只,疑似新鲜黑熊熊掌4只。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上述物品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亚洲黑熊的幼熊及亚洲黑熊的熊掌,价值共计人民币596190元。被告人黄新在公安民警查获的过程中趁乱逃脱。案发后,2014年3月10日鲁甸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对被告人黄新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进行网上追逃。2015年7月31日,被告人黄新在沈阳市铁西区卫工南街50巷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七路派出所民警抓获。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新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黑熊而伙同他人非法运输23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新辩解其未参与运输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新与同案人贾鹏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运输黑熊幼崽,系共同犯罪,但二人互相推诿,从本案看不宜区分主从犯。据此,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新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十万元。
点评:通过对此案从严、从重、从快的审理判决,对那些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分子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我们要保护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环境。要懂得“在地球这个有机的生态环境链中,任何物种的灭绝都将是人类走向灭亡的征兆”。野生动物是人类共同的财富。
(文:丁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