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疏勒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货车行驶中自燃损毁而引发的保险纠纷案,在法官的调解下,保险公司支付车主损失费165000元。 2015年10月,原告阿某驾驶自己所有的重型货车运送棉花,行驶至高速公路途中,货车头部突然自燃,致使货车及一车棉花全部烧毁,经
近日,疏勒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货车行驶中自燃损毁而引发的保险纠纷案,在法官的调解下,保险公司支付车主损失费165000元。
2015年10月,原告阿某驾驶自己所有的重型货车运送棉花,行驶至高速公路途中,货车头部突然自燃,致使货车及一车棉花全部烧毁,经公安消防大队进行现场勘察,认定起火原因为电器线路故障所致。阿某因给自己的货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等险种,在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请求理赔,但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阿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理赔257600元。
被告保险公司答辩称,阿某的货车购置时间与事故发生时间相隔了30个月,应当折旧;其投保的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的限额为257600元,根据保险条款规定要扣除20%的绝对免赔率和10%的车辆残值,扣除后只承担124266元。
法官审理后认为,原告阿某的车辆系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火灾,且投保了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属于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理赔。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协商一致,由被告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阿某经济损失165000元。
(文:沙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