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送达机制 提升审判效率

2016-04-15 13:46:29 168
送达是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所作出的司法行为,具有强制性。在诉讼活动中,送达起诉状开始计算答辩期限,送达传票是如期开庭的保证,送达判决书开始起算上诉期限或生效日期,可以说,送达是人民法院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非常重要的司法行为。然而自从
  送达是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所作出的司法行为,具有强制性。在诉讼活动中,送达起诉状开始计算答辩期限,送达传票是如期开庭的保证,送达判决书开始起算上诉期限或生效日期,可以说,送达是人民法院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非常重要的司法行为。然而自从全国各地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度,变“立案审查”为“立案登记”,“两字之差”让当事人立案难得以及时解决,畅通了诉讼渠道,保障了百姓的诉权,但各法院的案件数量提升飞速,为尽快解决该问题,缩短案件审理周期,送达成为了法院审判案件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各地法院有不同的解决机制。
  
  一、送达难的具体表现
  
  送达难主要表现在,送达中当事人难找,当事人本人不在时,其家属拒收法律文书或者虽找到本人但无理拒收。然而,如果留置送达,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又拒绝到场等等。采用公告送达一方面是案件当事人一般不知道案件情况,庭审时在一方当事人不参与的情况下,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更不利于案件的判决;另一方面公告送达占有了大量庭审时间,案件审理周期长,浪费司法资源。
  
  二、送达难的原因
  
  1、当事人法律意识匮乏,对诉讼活动无正确的认识,尤其是基层法院表现得比较突出。当事人法律常识匮乏,不了解诉讼活动的真实意义,他们的思维还停留在衙门式的打官司上;不明白诉讼活动中送达程序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只是一贯地认为,自己作为被告感觉很丢人;或者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利益冲突较大,被告侥幸认为只要对原告的起诉不予理会,不接受法院文书,以沉默或者逃避来应对,那么谁也奈何不了。
  
  2、法院自身工作的不足。一方面法院的送达方式比较传统单一,仍然采取纸质送达。由于法院的工作时间相对固定,而当事人的时间却不固定,容易造成在送达人员自我限定的上班时间内,很难找到合适的送达时机;另一方面法院虽然明确了送达职责,却没有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因送达不到位导致案件拖延后相关人员也未受到处罚,长此以往送达人员就有了无所谓的心态,自然送达工作会更加艰难。
  
  三、送达方面的创新机制
  
  就目前我院的送达方式主要有纸质送达,诸如电话通知领取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为提高送达效率,我院成立送达组,其实解决送达难问题,若当事人一方不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就集中转交到送达组统一送达。
  
  笔者认为,除以上传统的送达方式外,全程录音式电话送达也是一个比较好的送达方式。只要受送达人同意采用,且诉讼文书可以,经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将相关诉讼文书内容告知受送达人后,即视为送达。在进行电话送达时,对通话内容进行全程录音或者做好记录,并将记录附卷备案。采用电话方式送达后,承办法官、书记员或法官助理应当利用开庭、直接送达等机会要求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在送达工作记录上签名确认,如其不签名确认的,则将通话录音刻录光盘附卷。此外,对于适用送达方式中较为便捷的电子送达的,法院将向当事人提供的指定邮箱发送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文书,系统会自动生成送达回证。我院提倡电子邮件到达,但是该送达方式在农村很难开展,针对那些有文化知识的当事人邮件送达也是比较好的送达方式,文件到达邮箱时间为送达时间,同时法院工作人员将通过短信平台发送手机短信提醒当事人查收邮件。系统将显示当事人查阅邮件情况,开庭前未接收邮件的,工作人员会电话告知当事人查收。
  
  另外,针对送达可以从以下五方面来创新。1、应该于个案审理中加强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2、通过加大司法公开,以公开促宣传,让人民群众懂法、守法,明白诉讼活动的实质及基本程序;3、人民法院应当强化内部管理,创新送达方式,加强监督评估,提升干警素质与补贴,增强法院送达人员的责任心;4、应将法院的送达工作实行警务化专业送达,成立一支专业的送达队伍,并为其配全送达所需的相关设备;5、大力推行电子送达。
  
  (文:丁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