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怀疑其儿子四年前外出打工失踪的事与老板有关,心生怨恨,持刀将老板打伤,被兴业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据悉,2015年10月8日11时许,在兴业县大平山镇雅桥村玉石公路桥底处,被告人陶某兴因怀疑其儿子失踪之事与被害人梁某昌有关,与梁某昌发
一男子因怀疑其儿子四年前外出打工失踪的事与老板有关,心生怨恨,持刀将老板打伤,被兴业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据悉,2015年10月8日11时许,在兴业县大平山镇雅桥村玉石公路桥底处,被告人陶某兴因怀疑其儿子失踪之事与被害人梁某昌有关,与梁某昌发生口角,继而持刀与梁某昌发生打斗,致使梁某昌头部、胸背部、左下肢及右上肢等部位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梁某昌的左颞部头皮和全身肢体裂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陶某兴家属赔偿了15000元给被害人梁某昌,被害人梁某昌对被告人陶某兴表示谅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兴业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兴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被告人陶某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自己所犯罪行,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又达成和解,法院决定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最终,兴业县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文:陈建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