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兴业县法院,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合计24449.6元给原告张某某。至此,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结案,及时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案结事了。 2015年4月22日,被
近日,在兴业县法院,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合计24449.6元给原告张某某。至此,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结案,及时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案结事了。
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康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该三轮摩托车的所有人是本案另一被告林某)牵引第三位被告田某驾驶的另一辆三轮摩托车(该车所有人亦为林某)先后碰撞到停靠在路边的张某和张某某,造成张某和张某某受伤及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本次交通事故康某、田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与张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张某某2013年2月出生,系未成年人。由于交通事故住院治疗,造成损失总计34512.3元,张某某的法定监护张某为保护张某某的合法权利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康某、田某、车辆所有人林某及北部湾财产保险公司赔偿。
兴业县法院立案受理该案后,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相关责任,在原被告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主持双方多次调解,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合计24449.6元给原告张某某,原告张某某放弃对被告康某、田某、林某的诉讼请求。
(李振枢 周长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