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了,我跑余某的老家多次,不仅没追到欠款,连人影子都没见到,还花了不少路费,案子才申请执行几天,法院就帮我把钱追回来了,真是太感谢你们了。李某领到执行款时感动不已。 2009年8月14日,余某经朋友介绍在李某经营的摩托车行购买了一辆摩托车,价格6
“七年了,我跑余某的老家多次,不仅没追到欠款,连人影子都没见到,还花了不少路费,案子才申请执行几天,法院就帮我把钱追回来了,真是太感谢你们了。”李某领到执行款时感动不已。
2009年8月14日,余某经朋友介绍在李某经营的摩托车行购买了一辆摩托车,价格6180元,余某向李某出具欠条一份,约定给付期限一个月,到期后,经李某多次催收,余某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法院审理判决:由余某给付李某摩托车款6180元。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余某未自觉履行,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余某在购买摩托车后不久一家人便外出打工,李某跑了余某的老家多次,不仅没有要到钱,还花费了不少路费,现被执行人杳无音信,经查询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陷入困境,无法执行。按法律程序,案件只能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在整理卷宗材料时,细心的执行法官发现,在查询李某的银行存款信息时,联系方式一栏填有个外地电话号码,于是顺藤摸瓜,辗转多次后终于联系到余某。经执行法官与余某多次电话联系沟通做思想工作后,余某终于同意积极配合法院履行案款,并与李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余某一次性给付李某摩托车款5250元,案款已履行兑现完毕。(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