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鲁甸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决被告人陈安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赔偿附民原告人陈安才损失5000元。 案情:被告人陈安府到代启会家协商搭电抽水事宜。原告人陈安才酒后路过代启会家门口,见被告人陈安府在代启会家院坝内
近日,鲁甸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决被告人陈安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赔偿附民原告人陈安才损失5000元。
案情:被告人陈安府到代启会家协商搭电抽水事宜。原告人陈安才酒后路过代启会家门口,见被告人陈安府在代启会家院坝内,就边走边骂被告人,将至路口时见被告人陈安府离开院坝,附民原告人陈安才又骂着转来。两人在代启会家核桃树旁相遇,附民原告人陈安才拦住被告人的去路,边骂边用手近距离指被告人陈安府,被告人陈安府用手挡开,拳头碰到附民原告人的头部,接着又顺势打了附民原告人胸口一拳,附民原告人当场跌倒,头部碰在地面,致左颞叶脑损伤,被告人陈安府见附民原告人陈安才躺在地上不动,以为要骗自己即离开现场。附民原告人陈安才躺在地上约半小时后,自己起来慢慢回到家中即发生呕吐,躺在床上没有起来。在外地打工的女儿陈帮琼知道情况后赶回家,于8月24日将其送往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天,用去医疗费29170.97元。10月5日,附民原告人又在江底乡卫生院住院治疗29天,用去医疗费8372.75元。合计医疗费37443.72元。经鉴定,陈安才所受损伤属重伤。被告人陈安府属江底乡水塘村低保户,父母已故,配偶四年前下落不明,现被告人带有一个未成年的孩子陈帮猛(2007年1月10日生)。附民原告人陈安才用其他方式报销25648.17元医疗费,附民原告人合计垫付了医疗费11895.5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附民原告人的重伤后果,虽然不是被告人直接造成,但被告人主观上有伤害他人故意,损害后果与被告人的行为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的发生,附民原告人挑起事端,且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具有酌定从轻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对于民事部分,附民原告人有明显过错,被告人予以适当赔偿。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的规定,做出以上判决。
法院宣判后,双方都知道自己的错误,原告人领会到
酒要少吃,事要多知的道理。该案双方当事人因原告人酒后言语起纠纷,被告人缺乏理智与忍让,诉诸于暴力解决,结果都付出了代价。
(丁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