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纠纷未化解 重伤他人被判刑

2016-05-18 13:51:07 91
在日常生活中,相邻人因很多小问题产生摩擦导致结怨,如果得不到很好的处理,必然会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严重的甚至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和谐。所以,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有利于发挥财产的效益,有利于增强人们的守法观念,有利于维
  在日常生活中,相邻人因很多小问题产生摩擦导致结怨,如果得不到很好的处理,必然会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严重的甚至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和谐。所以,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有利于发挥财产的效益,有利于增强人们的守法观念,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对于保护相邻人的合法权益,树立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案情:2011年1月7日被害人章银与被告人安永曾因其明搭电点灯数月未给付相关费用被章银带领其他人员断电产生隔阂,双方又因核桃树的归属产生纠纷。案发前几天,被告人的兄弟安华意外死亡,帮忙处理后事的人员从安华家接通了照明线至被告人家中办理丧事。丧事结束,被害人章银到胡艳(安华之妻)家过问被告人接线点灯的情况,与被告人等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拿起胡艳家放在茶几上的菜刀连续向被害人砍了两刀,致被害人左面部自唇角跨颊部,经腮腺区横至外耳廓至耳后枕部约13cm长伤口和左肩胛骨骨折。被害人受伤后送往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左面部损伤为重伤,左肩胛部损伤为轻伤,综合评定属重伤。被告人案发后外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一处重伤一处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安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以上人民为化名)
  
  (丁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