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道路上的私家车越来越多,在日常的生活中各种形形色色的交通事故也随之频发,其中不乏因缺乏安全意识、法制意识而造成严重事故后果的案例。 近日疏勒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喀什某公司称2013年9月1日1时30分许
随着道路上的私家车越来越多,在日常的生活中各种形形色色的交通事故也随之频发,其中不乏因缺乏安全意识、法制意识而造成严重事故后果的案例。
近日疏勒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喀什某公司称2013年9月1日1时30分许,第三人陈某某驾驶属于原告公司的新QB9790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泽普县奎依巴格镇伊甸园歌舞厅时,将酒后躺在地上的郭某某碾压致死,造成了郭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泽普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新公交认字(2013)0002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第三人陈某某对碾压了郭某某的事情没有大的意识和反应,以为只是路面颠簸造成的车辆不稳,便驾驶车辆离开了现场。但在该日5时许得知自己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到泽普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并积极配合家属做好了理赔事宜,在刑事上也受到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的刑事处罚。该肇事车辆已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肇事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在投保范围内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以陈某某离开现场为由拒绝支付应理赔的保险金。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第三人陈某某因逃离现场,属于保险合同内免责条款,故对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予赔付。第三人陈某某则认为自己驾车离去的行为不属于逃逸,且事后得知压到人后马上就去自首了。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疏勒支公司对于本次事故是否应当在商业第三责险的赔偿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关键在于认定司机离开现场主观上是否“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本案中,综合考虑到第三人陈某某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事后经朋友告知其碾压上人后主动去公安局自首,并通知被保险人,履行了向保险人的出险通知义务,并且未造成事故性质的无法确定和保险责任无法认定的后果,充分论述了第三人陈某某离开行为不构成逃逸的理由。而在该事故中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第三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交警也未认定第三人系交通肇事逃逸,故不属于肇事逃逸行为;且第三人的离开也未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导致公安机关无法查证,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投保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
该案在法官的耐心解说下,各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均表示没有异议。(王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