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善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但奇怪的是,法院既没有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也不支持被告和好的愿望。这是为什么呢? 2008年初,原告王某某经亲戚介绍与被告张某某认识,不久二人同居生活,到2009年11月双方产生爱情结晶,生育一女。三年后,双方到当地
近日,永善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但奇怪的是,法院既没有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也不支持被告和好的愿望。这是为什么呢?
2008年初,原告王某某经亲戚介绍与被告张某某认识,不久二人同居生活,到2009年11月双方产生爱情结晶,生育一女。三年后,双方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好景不长,双方因家庭经济原因产生纠纷,使并不牢固的感情产生裂痕,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法官在审查双方的基本情况时发现,原、被告双方的母亲属同父同母的姐妹关系,双方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双方的结婚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此,法院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确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
法官提示:婚姻虽然是男女双方个人的私事,国家法律也倡导婚姻自由,但是,自由是有条件和限度的。婚姻自由必须遵守法律底线,不得突破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将事与愿违,甚至走向反面,酿成苦果。近亲结婚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是违背自然选择的规律。搜索网络,近亲结婚导致的人间悲剧方面的报道连篇累牍,既害了当事者,也害了家庭乃至社会。因此青年男女在选择配偶时,在注重培养感情同时,也要充分了解对方身体状况和社会关系,摈弃“亲上加亲”的婚姻陋习。(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