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井盖不翼而飞玩耍幼童坠井身亡

2016-05-30 13:02:51 72
疏勒县某小区在清理建筑垃圾、施工平整土地的过程中,挖土机将一污水井盖不慎挖走,恰巧有幼童奔跑经过,掉入井中,虽及时进行了打捞、抢救,幼童还是不幸身亡。近日,幼童父母将该房产公司、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493871
  疏勒县某小区在清理建筑垃圾、施工平整土地的过程中,挖土机将一污水井盖不慎挖走,恰巧有幼童奔跑经过,掉入井中,虽及时进行了打捞、抢救,幼童还是不幸身亡。近日,幼童父母将该房产公司、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493871元。
  
  该案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7日12时30分许,原告买某、阿某4岁的儿子小塔与其小伙伴在小区附近玩耍,奔跑的过程中,小塔忽然不见了,小伙伴们才发现,刚才玩耍的地方多出一个深水坑,小塔的鞋在污水上漂着,小伙伴们赶紧呼救,但年幼的小塔被救起后仍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查明,该小区系某房产公司所有,当日正在小区内进行施工平整电缆沟和建筑垃圾,挖土机在施工过程中将污水井盖压坏后挖走,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被压坏的污水井盖系某物业公司所有,该物业公司系房产公司的下属公司。
  
  两被告公司坚持认为该事故为意外事件,认为井盖被压坏仅几分钟,还没有来得及修复事故就发生了,事发太突然,被告方根本不具备设置隔离措施的合理时间;其次,死者年幼,需要大人监护,但两原告并没有履行监护责任也是悲剧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仅同意给予原告适当的补偿。
  
  疏勒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房产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污水井盖压坏并挖走,未及时设置警告标识牌及隔离等安全措施、物业公司在污水井盖被破坏后未及时进行修缮,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两原告对自己年幼的孩子未尽到监护责任,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两被告公司的赔偿责任。最终,通过人民法院耐心细致的调解,两被告公司一次性支付了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0万元。
  
  法官提醒:再多的金钱赔偿也换不回孩子的生命,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定要看管好孩子,尽到监护职责,诸事不能疏忽;作为施工单位,一定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规范施工,加强防范,莫让悲剧再发生。(沙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