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对外界事物所持的态度及情感体验不足。比较显著的特点是单纯,喜欢交往,注重友情。但缺乏明确的道德观念,分不清什么是真正的友谊,甚至把江湖义气当成交朋友的条件,不负责任地迎合朋友的不正当需要,而使自己误入歧途。近日,云南省
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对外界事物所持的态度及情感体验不足。比较显著的特点是单纯,喜欢交往,注重友情。但缺乏明确的道德观念,分不清什么是真正的友谊,甚至把“江湖义气”当成交朋友的条件,不负责任地迎合朋友的不正当需要,而使自己误入歧途。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龚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被告人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龚某某、徐某、张某某的违法犯罪所得一百余元,依法继续予以追缴。
2015年1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龚某某酒后邀约徐某、张某某在镇雄县民族中学围墙外的土路上并由龚某某、徐某持刀威胁抢劫了行人成某某的一百余元现金及一部OPPO牌手机。后,三人将抢得的现金挥霍,手机给徐某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249元。案发后,被抢手机已追还成某某。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共同犯罪中,龚某某、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龚某某的作用大于徐某),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张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张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龚某某、张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本院决定对龚某某从轻处罚,对张某某减轻处罚。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了以上判决。(曾永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