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前置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纠纷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案件只有经过仲裁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解决。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因案件未经仲裁,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告孙某到法院起诉称,其于
仲裁前置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纠纷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案件只有经过仲裁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解决。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因案件未经仲裁,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告孙某到法院起诉称,其于2013年11月1日起在被告镇雄县大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井下采煤工作,2013年12月2日其在井下作业时,因发生偏帮煤垮塌而受伤。住院医治后,经认定构成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为捌级伤残,后经多次要求被告单位赔偿未果。经申请仲裁,镇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却不予受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镇雄县大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赔偿金、停工留薪期间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食宿费、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应给付的双倍工资、应补发工资等共计407107.5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仲裁前置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纠纷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案件只有经过仲裁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解决。本案中原告孙某虽提供了镇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不予受理的通知书,但根据该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对原告孙某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的原因系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形式要求,即“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应当载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因此,原告孙某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完善和补正相关申请内容后,重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如果当事人对裁决内容不服,方可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孙某对被告镇雄县大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徐朝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