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非婚子女是否有权要求返还抚养费

2016-06-24 13:49:41 137
2011年,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就登记结婚。2012年,被告李某生育一男孩。后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2013年,原、被告通过诉讼离婚,法院判决孩子由被告李某抚养,原告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16年,原告赵某在一次为孩子输血过
  2011年,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就登记结婚。2012年,被告李某生育一男孩。后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2013年,原、被告通过诉讼离婚,法院判决孩子由被告李某抚养,原告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16年,原告赵某在一次为孩子输血过程中,发现孩子血型与原、被告不相匹配,遂通过亲子鉴定,发现孩子非自己亲生,被告李某也承认孩子非双方婚生。在要求返还抚养费时,由于双方协商不一致,原告赵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返还自己支付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赵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骗抚养非婚生子女,所以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此支付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同样被告取得的抚养费也不具有法律上的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抚养非婚生子女是一种违背自己意志的无效民事行为(原告支付抚养费基于相信孩子是自己亲生的),因此支付的抚养费应当返还。综上,法院支持了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秦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