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海县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由被告王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20800元,并自借款到期日起至实际偿还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 被告王某于2013年3月1日向原告李某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间利息为2万元,约定于2014年3月1日前偿还
近日,福海县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由被告王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20800元,并自借款到期日起至实际偿还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
被告王某于2013年3月1日向原告李某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间利息为2万元,约定于2014年3月1日前偿还。后被告王某未按时还3万元本金,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期间利息2万元。原告李某便将被告王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按每年2万元支付逾期利息。
福海县法院认为,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划定了民间借贷的“两线三区间”,“两线”为年利率24%和36%,“三区间”为年利率高于36%为无效区,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为自然债务区,年利率在24%以内为司法保护区。被告王某已偿还的2万元超出3万元的36%,超出的9200元认定为无效,应从3万元本金中扣除。故最终判决被告王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208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李某逾期利息。(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