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尔禾区人民法院对被告首用“禁止令”

2016-06-24 14:29:07 168
本网讯(通讯员:施玟宇)6月20日,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刑事犯罪案件作出判决,法官依法判处被告人饶某某、端某某、刘某某及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乌尔禾区人民法院法院做出的首例刑事
  本网讯(通讯员:施玟宇)6月20日,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刑事犯罪案件作出判决,法官依法判处被告人饶某某、端某某、刘某某及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乌尔禾区人民法院法院做出的首例刑事案件“禁止令”判决。
  
  法院本着教育为主原则,同时四名被告作案时均为从犯且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不大,系初犯、偶犯,无刑事犯罪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十分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为防止再次犯罪,法院特发出“禁止令”:禁止他们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游戏厅、棋牌室等娱乐场所。
  
  法院发出“禁止令”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证被害人、证人人身安全,同时为了帮助缓刑犯改过自新,防止再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