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分属两公司 诉讼代理遭“拦截”

2016-07-04 15:46:37 185
近日,伽师县人民法院接收了两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材料。 在进行立案审查时,发现这两件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为两个不同的企业,被告为同一企业,诉讼材料是由同一人提交到法院的。两原告均有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载明受托人为本单位职工,两起案件原告
  近日,伽师县人民法院接收了两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材料。
  
  在进行立案审查时,发现这两件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为两个不同的企业,被告为同一企业,诉讼材料是由同一人提交到法院的。两原告均有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载明受托人为本单位职工,两起案件原告的受托人为同一人即提交诉讼材料的刘某。书记员细心的发现了刘某的代理人身份存疑:一个人怎么可能同时是两个企业的员工呢?
  
  经过询问发现刘某从事的并非是会计等兼职岗位,他只是其中一个案件中原告的职工,另一个合同案件的原告老总和他们单位的老总私下交好,就全权委托他一人来办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本条规定,只有那些“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才能够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具体到本案,因提交诉讼材料的人只隶属于其中一个合同纠纷的原告,在有工作证、劳动合同等证实自己与委托单位的关系的情况下,他只能作为该案的诉讼代理人;对于他提交的另一合同纠纷案件,因其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故法院退回了另一案件的诉讼材料,要求由原告亲自提交诉讼材料。(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