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从攀爬网上摔下受伤 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2016-07-05 13:08:53 182
姚某和杨某的5岁儿子姚小某系某幼儿园的学生,一天中午,姚小某在室外玩耍时不慎从攀爬网上摔下受伤,经送医院诊治,其伤情为左肱骨骨髁上骨折,共住院105天,某幼儿园为姚小某支付住院医疗费11031.79元。因责任和赔偿金额问题,双方未能协商解决。 姚小某为
  姚某和杨某的5岁儿子姚小某系某幼儿园的学生,一天中午,姚小某在室外玩耍时不慎从攀爬网上摔下受伤,经送医院诊治,其伤情为左肱骨骨髁上骨折,共住院105天,某幼儿园为姚小某支付住院医疗费11031.79元。因责任和赔偿金额问题,双方未能协商解决。
  
  姚小某为原告、姚某和杨某为法定代理人向镇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与某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诉讼。镇雄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照法定程序送达诉讼文书,明确告知双方的诉讼权利义务,按双方议定委托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姚小某所受损伤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2000元,营养期、护理期均为60日,原告方支付了鉴定费2700元。经宣传讲解相关法律,双方自愿要求调解。经主审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某幼儿园一次性赔偿姚小某残疾赔偿金及其他损失费人民币50000.00元。某幼儿园按协议支付了赔偿款。
  
  教育机构对学生有教育管护的义务,儿童在幼儿园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损害的,受损害人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教育机构共同或任何一方赔偿,教育机构赔偿后,依法可以向侵权行为人追偿。教育机构应增强防范意识,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护,防止不应有的损害发生。(胡庆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