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千元别成为抚育孩子的全部责任

2016-07-15 15:14:46 86
陈某因与杨某感情不和,生活中时常为琐事发生吵打,为脱离这段痛苦的婚姻,陈某将杨某诉至永善法院,同时也告别了自己两个孩子的成长陪伴。 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于2005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后同居生活,2006年8月生育长子,2008年11月生育长女,后在永善县民政
  陈某因与杨某感情不和,生活中时常为琐事发生吵打,为脱离这段痛苦的婚姻,陈某将杨某诉至永善法院,同时也告别了自己两个孩子的成长陪伴。
  
  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于2005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后同居生活,2006年8月生育长子,2008年11月生育长女,后在永善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因原、被告生活中为琐事时常发生吵打,夫妻感情不和、确已破裂。经过法官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孩子均由被告杨某抚养,原告陈某一次性给付子女抚养费8000元。
  
  “婚姻的失败,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其影响都是灭顶的灾难。”——穆尼尔•纳素夫说。两个不到10岁的孩子,从此没有母亲每天悉心的照料,他们的天空会有一层灰色抹不去,这8000元钱对他们而言就是一个买断母亲陪伴成长的单价。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不希望十年后看到一则名为《妈妈,您缺席了我的成长却出席了我的审判》为标题的案件故事。希望此案中母亲还是要担负起一个母亲的责任和义务,让孩子不会因父母的分离而告别幸福的童年。(郭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