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未到庭 亦可判决离婚

2016-09-02 16:42:55 180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1997年恋爱后同居生活,2002年3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6月20日生于一子李某。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经常发生吵打,致使夫妻关系长期不和睦。2014年农历正月,被告李某某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1997年恋爱后同居生活,2002年3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6月20日生于一子李某。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经常发生吵打,致使夫妻关系长期不和睦。2014年农历正月,被告李某某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案件,在本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致使法院不得不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但即使人民法院想法设法,以求通知到被告,以保证其权利的行使,然结果却是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准确的裁判,离不开正确的思考。在社会大众的思维中,大多数人认为办理结婚时都比须双方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那么是否诉讼离婚时双方也必须都到庭法院才可判决离婚。故在本案中,一方当事人未到庭,是否可以缺席判决离婚成为本案的一大亮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虽说是一起特殊的案件,应慎重处理,但其也仍然适用本条的规定,符合该条的规定情形。据此,只要原告蒋某某所提证据能够证实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亦可缺席判决准予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李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