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户出租车挂靠出租车公司从事客运经营时的承运人认定

2016-09-06 15:15:07 73
赵文玉与徐宏刚、孟来弟、西安市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内容摘要】 现实生活中,私户出租车或者个人承包公户出租车的情况大量存在,一旦发生纠纷,承运人的身份认定问题就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笔者认为,本案所涉出租车虽为私户出租车
 ——赵文玉与徐宏刚、孟来弟、西安市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内容摘要】
  
  现实生活中,私户出租车或者个人承包公户出租车的情况大量存在,一旦发生纠纷,承运人的身份认定问题就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笔者认为,本案所涉出租车虽为私户出租车,但其挂靠出租车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营运,作为一般乘客,在选择乘坐车辆时很难辨别哪些车是公户车、哪些车是私户车,只能依据车身喷涂标记来区别不同的承运人,故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一律认定出租车公司作为承运人,由其对外承担客运合同违约责任。至于出租车车主和出租车公司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可以依照其挂靠合同或管理服务合同的具体约定另案进行处理。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
  
  赵文玉,女,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将坛路319号1单元301室,身份证号码612301196910060869。
  
  委托代理人齐俊宝,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蒋书丹,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徐宏刚,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狄村4组7号,身份证号码61012219750128403X。
  
  孟来弟,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50号,身份证号码610113195511240932。
  
  被告西安市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63400481-2。
  
  法定代表人庞宝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来弟,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50号,身份证号码610113195511240932,系陕AT7481号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与被告西安市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签订《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合同》。。
  
  【基本案情】
  
  原告赵文玉诉称,2015年2月15日7时许,被告徐宏刚驾驶孟来弟所有的由西城出租公司管理使用的陕AT7481号车(内载原告赵文玉)沿西安市南三环由东向西行驶至秦园西路丁字路口附近时,适逢贾强驾驶陕A157HQ号车沿南三环由东向西在其前方行驶准备向北方向右转弯,两车尾随相撞,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曲江大队西公交认字[2015]第0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宏刚负事故全部责任,贾强、赵文玉无事故责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重大伤害,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徐宏刚、孟来弟、西城出租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33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徐宏刚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愿意承担合理合法的赔偿责任。
  
  被告孟来弟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愿意承担合理合法的赔偿责任。
  
  被告西城出租公司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愿意承担合理合法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
  
  2015年2月15日7时许,被告徐宏刚驾驶被告孟来弟所有的陕AT7481号出租车(内载原告赵文玉)沿西安市南三环由东向西行驶至秦园西路丁字路口附近时,适逢贾强驾驶陕A157HQ号车沿南三环由东向西在其前方行驶准备向北右转弯,两车尾随相撞,致原告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曲江大队西公交认字[2015]第0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认定,徐宏刚负事故全部责任,贾强、赵文玉无事故责任。事发后,原告被送往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救治,花费检查费1005元;次日,原告到第四军医大学口腔医院检查,被诊断为21牙复杂冠折,行21牙根管治疗术+纤维桩加固+冠修复,花费医疗费5015.7元;2015年2月28日,原告到汉中市口腔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81.50元。上述费用合计6202.20元,其中原告自行承担医疗费5197.20元,被告孟来弟垫付医疗费1005元。2015年12月31日,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委托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就原告的后续治疗费进行司法鉴定。2016年1月22日,该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如下:被鉴定人赵文玉已行╂¹冠折烤瓷治疗后,其后期5-10年需适时更换一次,其后续每次╂¹冠折牙齿更换费用需1100-1300元。鉴定费800元。
  
  另查明,陕AT7481号小型轿车的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孟来弟,车辆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被告孟来弟与被告西城出租公司签订有《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合同》,双方约定将孟来弟所有的陕AT7481号车辆加入西城出租公司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车辆产权、经营权、使用权归孟来弟所有,孟来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费用由孟来弟承担,孟来弟按月向西城出租公司交纳服务费。徐宏刚系孟来弟雇佣的出租车司机。
  
  【案件焦点】
  
  本案承运人是出租车司机、出租车登记所有人还是出租车公司。
  
  【法院裁判要旨】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因此,私户出租车挂靠出租车公司从事客运经营,在承运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时,旅客依照客运合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被挂靠的出租车公司应当作为承运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市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文玉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鉴定费共计16934元;
  
  二、驳回原告赵文玉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系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原告赵文玉将出租车司机徐宏刚、出租车登记所有人孟来弟及出租车公司西安市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共同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请求三被告共同作为承运人对其在运输过程中的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本案承运人是出租车司机、出租车登记所有人还是出租车公司?由于出租车司机系受雇于出租车车主,即便其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也应当由其雇主对其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各方当事人对出租车司机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的争议较小。本案所涉出租车的车辆登记所有人虽为孟来弟,但其车身喷涂标记却是“西安市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即涉案车辆系通常所说的“私户出租车”。由于我国禁止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出租汽车运输业务,故本案出租车以西安市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营运,并按月向西安市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缴纳服务费,由西安市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统一为类似车辆进行投保,并实施管理。此种情况下,承运人的确定问题就变得较为复杂。
  
  现实生活中,私户出租车或者个人承包公户出租车的情况大量存在,一旦发生纠纷,承运人的身份认定问题就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笔者认为,本案所涉出租车虽为私户出租车,但其挂靠出租车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营运,作为一般乘客,在选择乘坐车辆时很难辨别哪些车是公户车、哪些车是私户车,只能依据车身喷涂标记来区别不同的承运人,故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一律认定出租车公司作为承运人,由其对外承担客运合同违约责任。至于出租车车主和出租车公司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可以依照其挂靠合同或管理服务合同的具体约定另案进行处理。
  
  (作者: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王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