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8日,陈力由于资金周围困难向梁莲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期限自2013年3月28日至2013年6月27日止,本息于2013年6月28日前一次还清。2013年4月5日再次向借款50000元并约定于2013年7月5日前偿还本息。以上两笔借款的借款利率按照年利率20%计算。但
2013年3月28日,陈力由于资金周围困难向梁莲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期限自2013年3月28日至2013年6月27日止,本息于2013年6月28日前一次还清。2013年4月5日再次向借款50000元并约定于2013年7月5日前偿还本息。以上两笔借款的借款利率按照年利率20%计算。但陈力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梁莲向兴业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陈力偿还借款及利息。经审理,兴业县人民法院判决陈力偿还借款本息给梁莲。
判决生效后,陈力并未履行生效法律判决。无奈之下,梁莲向兴业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
在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广西某市某银行有存款65000元。法院当即决定对其存款进行扣划至法院账户以偿还其所欠债务。鉴于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主动找到申请执行人要求协商还款。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减免被执行人部分利息的和解协议并当场予以履行。至此,本案在法院强制执行措施保障下得以顺利执结。(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陆海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