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在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巧家县Q小学因未对11岁的原告杨某及10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在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巧家县Q小学因未对11岁的原告杨某及10岁的被告季某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杨某在校学习期间受伤,自愿赔偿杨某各项损失4500元。被告季某造成杨某损害,被告季某某(季某之父)自愿赔偿杨某各项损失600元。
杨某及季某在巧家县Q小学上体育课时,休息期间杨某去喝水途中不慎被绊倒,季某便趁杨某跌倒之机踢了原告嘴上一脚,致杨某上门牙断裂二枚。杨某的损伤经鉴定,需后续治疗费12000元,故将巧家县Q小学、季某及季某某列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杨某各项损失12914.72元。审理中,被告巧家县Q小学认为其已尽到管理职责拒绝赔偿,被告季某某认为其仅是季某的法定监护人,不应当将其列为被告。
《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为了达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经法官耐心细致的向各方当事人疏导并释明后,终达成上述调解协议。(杨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