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疏勒县某小区的黄女士乘坐其丈夫的电动车返回小区时,被路面一种白色物质滑倒,致使黄女士腰部骨折并十级伤残。近日,黄女士将道路施工的负责人丁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105907.29元。 该案经审理查明,2015
家住疏勒县某小区的黄女士乘坐其丈夫的电动车返回小区时,被路面一种白色物质滑倒,致使黄女士腰部骨折并十级伤残。近日,黄女士将道路施工的负责人丁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105907.29元。
该案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0日中午一时许,原告黄某乘坐其丈夫的两轮电动车返回小区,在即将进入小区的路口,电动车被路面上一种很滑的白色物质滑倒,致使原告黄某腰部摔伤。黄某报警后,经派出所民警调取路边监控录像,洒落在路面上的白色物质是由被告丁某在承揽道路划线施工过程中,一袋玻璃微珠酒落在路边,这种微珠系道路划线所用的反光物质,光滑细小,很容易滑倒行人,洒落后未进行清理,造成原告乘坐的电动车滑倒致使原告受伤。
被告丁某对以上事实予以认可,但仅同意给予原告适当的补偿。
疏勒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丁某作为路面施工人,明知洒落的玻璃微珠是一种很滑的物质,洒在路面上可能会给行人造成损害,却未将该物质进行清理,造成原告乘坐的电动车滑倒、原告受伤的事故,故被告丁某应对原告黄某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黄某系侧身乘坐电动车,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亦没有采取任何自我防范的措施,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最终,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原被告双方互谅互让,被告丁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费用66000元。(沙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