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盗窃耕牛获重刑

2016-09-29 13:13:28 200
近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耕牛案,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与本院之前刑事判决书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
  近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耕牛案,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与本院之前刑事判决书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2009年至2014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伙同杨某某、祝某甲、马某甲、罗某某、祝某已(均已判刑)相互邀约在水城县、纳雍县流窜多次盗窃农村耕牛,被告人张某某参与盗窃十次,涉案金额21.51万元,被告人马某某参与盗窃六次,涉案金额1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流窜盗窃农村耕牛,数额巨大。被告人马某某参与实施的几桩盗窃犯罪,均系其在本院之前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的漏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本可酌情从轻处罚,但二被告人主要盗窃生产资料,故不予从轻处罚。
  
  据此,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郭加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