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裁定,因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四川省荺莲县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王某,四川省荺莲县人,住云南省镇雄县县城。被告李某,四川省荺莲县人,住四川省荺莲县县城。 王某系到镇雄县
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裁定,因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四川省荺莲县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王某,四川省荺莲县人,住云南省镇雄县县城。被告李某,四川省荺莲县人,住四川省荺莲县县城。
王某系到镇雄县经商的四川省荺莲县人,2016年8月,原告王某以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镇雄县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诉求判令被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李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交了其现行居住地证明,并对管辖权提出书面异议,认为其居住地为四川省荺莲县县城,本案不应由镇雄县人民法院管辖。
镇雄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就被告是法院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对民事纠纷,原告应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法院为管辖法院。被告李某提交的证明载明其至今一直居住于四川省荺莲县,本案应由四川省荺莲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作出了裁定。
原告就被告是法院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徐朝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