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法院审结一起共同贩卖毒品案

2016-11-03 16:31:43 167
近日,纳雍法院审结一起共同贩卖毒品案,被告人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 2016年5月,吴胡子(化名)电话向被告人徐某丈夫郝某某(另
  近日,纳雍法院审结一起共同贩卖毒品案,被告人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
  
  2016年5月,吴胡子(化名)电话向被告人徐某丈夫郝某某(另案处理)求购毒品海洛因,并达成380元/克,数量为300克的毒品买卖协议。同年6月4日,郝某某邀约被告人何某参与此桩毒品交易,并约定按出资比例分利。后被告人何某将9000元交给郝某某由郝某某负责购买毒品。次日,郝某某安排被告人何某、徐某分别用人体藏毒的方式将两包外用避孕套包裹、内用黄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从云南省昆明市运送至纳雍县阳长镇与吴胡子交易。被告人何某、徐某于当日将其带来的毒品样品在阳长镇海座村海天酒楼旁的空地里交由吴胡子验货,吴胡子验货后表示要与其合伙人商量后再进行毒品交易。
  
  2016年6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徐某电话告知吴胡子交易毒品海洛因为100克,并约定在纳雍县阳长镇五里坪进行毒品交易。当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何某、徐某与吴胡子、小李(化名)在五里坪到核桃寨的岔路口一废弃石场内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何某、徐某贩卖的外用避孕套包裹、内用黄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2包(编号为1号、2号)。经称量,1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净重49.73克,2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净重49.58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1号和2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中均含有二乙酰吗啡成分,其中,1号含量为50.17g/100g,2号含量为49.96g/100g。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99.31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出资参与购买毒品进行贩卖,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徐某系受郝某某安排贩卖毒品,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本案毒品交易系在公安机关控制下进行,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可酌情对被告人何某、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何某、徐某从轻处罚的请求予以采纳。
  
  据此,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郭加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