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纳雍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一次性调结12起运输合同纠纷。
据悉,原告尚甲、尚乙、王甲、王乙、王丙、王丁、左甲、左乙、吴某、高某、李某、彭某12人于2014年4月与被告纳雍县某公司口头约定,为被告从纳雍县鬃岭镇运输煤炭到水城县滥坝镇,待运输完后一次性支付全部运费。同年年底至次年年初,原、被告经过结算后,被告支付了原告各方一部分费用,尚欠38.7万余元。事后,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等理由未按约付款,原告各方经多次索要无果后,于今年8月相继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所欠运费并承担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后,法院经调查了解到,被告在2015年年底曾因同样的情况被他人起诉。考虑到此次案件涉及的原告较多,承办法官决定调解处理该12起纠纷。调解过程中,被告承认拖欠尚某等人运费属实,但因资金周转困难,所以希望与原告各方给予一定的时间宽限。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尚甲等12人均与被告达成协议,被告于2017年1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所欠全部运费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陈丽婷 张政)